[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8:56:59]
2702655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12:44]
2702656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宣判“‘快播’传播***物品牟利 公司主管同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4:09]
2702675 [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09:34:26]
2702677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36:05]
2702681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38:06]
2702682 [审判长]:全体请坐。 [09:38:40]
2702683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09:39:14]
2702684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提被告人到庭。 [09:39:21]
2702689 [快播公司]:诉讼代表人黄勇。辩护人陈学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立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欣]:辩护人赵志军,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曾志俊,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铭]:辩护人范伯松,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克东]:辩护人于洪伟,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文举]:辩护人杜连军,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朱岳,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4:39]
2702690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对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传播***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宣判。 [09:46:23]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犯传播***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系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单位犯罪案件,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变更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原因,经本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一个月。
2015年5月28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庭前会议情况,于2015年6月5日、10月3日先后两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
2015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并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交了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
本院于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部分证据争议较大,本院决定检验核实相关证据。
鉴于本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本院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长审限二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6日、2016年6月29日分别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经2016年9月6日第二次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本院于2016年9月9日恢复法庭调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强、闫莉、姜楠、代理检察员肖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诉讼代表人黄勇及辩护人陈学军、刘立木,被告人王欣及辩护人赵志军、曾志俊,被告人吴铭及辩护人范伯松、崔欣,被告人张克东及辩护人于洪伟、张志勇,被告人牛文举及辩护人杜连军、朱岳等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行管支队***物品审验员丁燕华、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王笑强先后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分别定罪量刑。
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被告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做了罪轻辩护,希望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从宽处罚。
被告人吴铭及其辩护人对快播公司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不持异议。吴铭及其辩护人认为本人工作分工与视频监管没有关系,不应对快播公司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有罪,亦应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证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物品牟利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快播公司和三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认识到快播公司和各自行为的*质,认罪悔罪且态度真诚,对其从宽处罚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告人吴铭对快播公司构成犯罪亦不持异议,仅就自身所起作用进行辩解,属于违法*认识不足,可以酌予从轻,故建议对快播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均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提举了证明指控的证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举了支持辩护观点的证据,双方在法庭上相互发表了质证意见。
法庭充分保障双方举证、质证的权利,对争议证据依法进行检验核实,最终认定可予采信的证据。
本案关键证据能否采纳是必须首先明确的焦点问题。在案证据显示,海淀文委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光通公司扣押了涉案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
2014年4月10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法调取了该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物品审验鉴定。
在该4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由于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不能充分证明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联关系,前后鉴定意见所记载的服务器的硬盘数量和容量存在矛盾,可以让人对现有存储***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产生合理怀疑。
针对辩方关于该服务器及存储内容作为鉴定检材真实*提出的质疑,本院委托信息鉴定中心对在案扣押的4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分析了4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
经本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取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上网专线协议,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同时,鉴定人员经对4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属*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
综合海淀文委、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对4台服务器的检验结果,本院认定,在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文创动力公司为***物品鉴定人提供转码服务等技术支持,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检材合法有效。基于该检材,公安机关所作***物品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9:47:31]
[审判长]:综合分析在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公司*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快播公司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至案发之日没有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被告人王欣为快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负责快播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快播公司快播事业部负责公司视频播放器的技术开发和市场推广。
被告人吴铭于2013年担任快播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事业部全面工作。被告人张克东系快播公司股东,于2012年担任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技术平台部总监,最初开发了快播视频传输和播放的核心软件。
被告人牛文举于2012年担任事业部副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监,2013年担任事业部市场部负责人,负责信息安全组工作。
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和快播播放器程序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任何人均可通过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具体方法是,“站长”选择要发布的视频文件,使用资源服务器程序生成该视频文件的特征码,导出包含特征码等信息的链接。
“站长”把链接放到自己或他人的网站上,即可通过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与点播用户分享该视频。这样,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
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
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即指令处于适当位置的缓存服务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
当用户再次点播该视频时,若下载速度慢,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向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用户下载速度。部分***视频因用户的点播、下载次数较高而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视频的下载、传播。
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对快播公司进行检查,针对该公司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问题,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随后,深圳网监将违法关键词和违法视频网站链接发给快播公司,要求采取措施过滤屏蔽。
快播公司于是成立了信息安全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止9月26日共报送“*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 836个。
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信息安全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
2013年8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在牛文举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登录进入快播“超级雷达”,很快便找到了可播放的***视频。
牛文举现场对此予以签字确认。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10月11日,南山广电局对快播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此后,快播公司的“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视频在网上传播。
2013年上半年,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为解决使用快播播放器访问快播视频资源不流畅的问题,与快播公司联系技术解决方法,双方开展战略合作。根据双方协商,由光通公司提供硬件设备即4台服务器,由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源以及降低网络出口带宽、提升用户体验的数据传输技术解决方案,负责远程对软件系统及系统内容的维护。
2013年8月,光通公司提供4台服务器开始上线测试,快播公司为4台服务器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账号和密码远程登录进行维护。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光通公司查获此4台服务器。
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王欣等人涉嫌传播***物品牟利罪立案。经查,该4台服务器从2013年下半年投入使用,至2013年11月18日被扣押,存储的均为点击请求量达到一定频次以上的视频文件。公安机关从服务器里提取了29 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视频的文件为21 251个。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文件片段,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节目。另查,快播公司盈利主要来源于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快播事业部是快播公司盈利的主要部门。根据账目显示,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具体而言,快播公司向欲发布广告的公司收取广告费,用户使用快播播放器时,会有快播资讯窗口弹出,该窗口内除部分新闻外即是广告内容;快播公司还向一些软件开发公司收取合作费用,使得用户安装快播播放器的同时捆绑安装一些合作公司软件。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7千余万元,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3千余万元。被告人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于2014年4月23日在深圳被抓获,被告人王欣于2014年8月8日从韩国济州岛被押解回京。 [10:00:17]
2702705 [审判长]: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该条规定之罪,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就此,本院分析如下:(一)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视频信息的海量传播已经成为商业网络运营的重要特征,P2P技术对于降低视频服务企业的带宽成本具有重要价值,而缓存服务器技术的支持使得视频文件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以P2P网络平台为依托的视频服务企业,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
本案被告单位快播公司,是一家流媒体应用开发和服务供应企业,其免费发布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和播放器程序,使快播资源服务器、用户播放器、中心调度服务器、缓存调度服务器和上千台缓存服务器共同构建起了一个庞大的基于P2P技术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
用户使用快播播放器客户端点播视频,或者“站长”使用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视频,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均参与其中。中心调度服务器为使用资源服务器程序的“站长”提供视频文件转换、链接地址发布服务,为使用播放器程序的用户提供搜索、下载、上传服务,进而通过其缓存服务器提供视频存储和加速服务。
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视频文件,也是在中心调度服务器、缓存调度服务器控制下,根据视频被用户的点击量自动存储下来,只要在一定周期内点击量达到设定值,就能存储并随时提供用户使用。
快播公司由此成为提供包括视频服务在内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快播公司作为快播网络系统的建立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1997年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宣扬***、*情”内容的信息,并且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职责。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复制、传播***、*情信息。
2000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对于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影片、音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情活动的内容。
2012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没有苛责互联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不允许出现任何违法或不良信息,但要求其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设置必要的监管环节,及时处置违法或不良信息。
快播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作为视听节目的提供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网络信息服务内容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P2P技术容易被利用于***视频、盗版作品传播,这在行业内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监管***视频以避免***视频通过快播网络传播,不仅是快播公司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更是其应当积极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案查扣的4台缓存服务器所存储的***视频与快播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直接相关。在案证据证明,本案查扣的4台缓存服务器的所有者是光通公司,快播公司则是该服务器的远程控制者和日常维护者。
快播公司与光通公司的合同签订者侯某某是快播公司事业部下市场部运营商合作组员工,负责与运营商签订缓存服务器托管等合作合同,其证明自己与光通公司进行了有关合同内容的沟通;快播公司的网络维护员钟某也证实其为涉案缓存服务器安装了快播系统软件,并通过账户和密码来远程控制和维护。
上述证言与光通公司合同签订联系人、工程师陈某的证言,以及信息鉴定中心检验所证实的远程控制IP为快播公司所有等证据内容完全相符,印证了快播公司负责涉案4台缓存服务器的软件安装和远程控制这一事实。
关于缓存服务器的内容,合同规定,光通公司提供机柜和接入带宽及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4台服务器),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源以及技术解决方案,这说明涉案4台服务器的内容数据源由快播公司提供。证据表明,缓存服务器从网上获取并存储视频文件,系在快播公司调度服务器的支配下完成。
侯某某与钟某是依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他们的具体操作行为代表快播公司,快播公司应当对涉案合同及起获的4台服务器的内容负责。就违法内容的删除责任,合同规定光通公司的删除义务是以能够证明所存储的数据违反相关法规为前提。
虽然经查缓存服务器内的视频并非不完整数据碎片,但是快播公司实际上是4台服务器的远程控制者和日常维护者,缓存的视频文件以快播公司特有的文件格式和特征码文件名的方式存储,光通公司不具备审查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内容合法*的能力。
这种形式上的民事约定,不能否定快播公司对其控制、维护的缓存服务器依法要承担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另外,关于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视频是否为完整视频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4台服务器的起获时间是2013年11月18日,快播公司尚未开始碎片化存储,鉴定意见也证实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均为完整存储方式。
快播公司与光通公司合同中规定的“数据是……不完整数据碎片”与查明事实不符,现有证据能够确定涉案起获的服务器内的视频并非碎片化文件,而是完整视频文件,而且70%以上为***视频。 [10:02:12]
2702716 [审判长]:(二)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视频并介入了***视频传播活动。刑法上的“明知”,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证明:一是直接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因他人告知而知道;二是基于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职业、经验等特点推定其知道。对于单位犯罪而言,要求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传播***物品行为具有明知,并不要求对于单位传播***物品的具体方法、技术等完全知晓。
具体到本案,并不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的支配下传播***视频的具体方法、技术具有认知,只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传播***视频这一基本事实具有明知即可。根据快播公司员工的证言,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等众多言词证据均能证明,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不仅已经知道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视频,而且已经知道快播公司的行为导致***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的事实。证据还显示,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于缓存服务器实质上介入***视频传播均已知晓,王欣、张克东对于介入传播的具体技术原理更有深入研究。作为一个自称“非常重视用户体验”的视频服务提供商,快播公司应当知道其网络用户搜索和点击的视频内容的统计特征。在案扣押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内容多达70%为***视频,便是这一特征的客观表现。进一步的证据是,执法部门以各种方式开展了监管活动。2012年8月,深圳网监针对快播公司未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情况给予行政处罚警告,快播公司接受整改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核和过滤***视频,其在整改报告中称审核和过滤的信息类别也主要是“*情过滤”。2013年8月5日,南山广电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确认快播公司网站上的***视频内容,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欣作为快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牛文举代理此事的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了“涉嫌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渲染*情活动的内容”,证明王欣知道快播公司网络传播***视频的事实。南山广电局在2013年8月5日对快播公司作出的调查询问通知书、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13年10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明确了调查和处罚快播公司的原因就是快播公司“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内容”。如果说在第一次接受处罚并做出整改时,快播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管理者还有对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介入***视频传播活动且导致***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并不知情的可能,那么在事隔一年之后,快播公司再次接受处罚并作出整改,而且先后两次整改的内容实际上都是针对快播公司传播***视频这一事实,此时快播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仍然坚称不知情,显然难以置信。上述证据表明,各被告人在主观上完全符合单位犯罪所要求的传播***物品牟利罪的“明知”要件,应予认定。吴铭作为快播事业部负责人,负责快播事业部的全面工作,张克东和牛文举均是其下属,王欣、牛文举、何某某等人均证实事业部的日常工作一般都要先向吴铭汇报,可见吴铭在快播事业部拥有决策权、管理权。快播事业部管理快播网络日常工作,全国上千台缓存服务器进入快播网络,快播公司均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因而吴铭应当明知缓存服务器在快播网络中的作用。牛文举称“其定期或不定期会向吴铭汇报***视频的屏蔽情况,每次都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汇报,吴铭审批后其再安排孙丹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给深圳网监部门发送***视频屏蔽情况。”所以吴铭不仅知道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视频,而且知道快播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视频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本院对被告人吴铭及其辩护人所提吴铭对快播网络服务系统传播***视频并不“明知”的意见,不予采纳。
(三)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视频属于间接故意。传播***物品牟利罪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建立网站、网页等方式使***物品让不特定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物品的行为。根据张克东的供述及江某某、伍某某、唐某、钟某等快播技术开发人员、服务器维护人员的证言,涉案起获的4台缓存服务器内的***视频文件均是快播用户一周内请求点播达到一定次数以上后被缓存服务器下载存储下来,并处于提供给光通公司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的状态。
虽然没有证据直接显示涉案4台服务器内的***视频被用户浏览或下载的频次,但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存储***视频并使公众可以观看并随时得到加速服务的方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陈列等方式提供***物品的传播行为。
应当指出,缓存服务器介入视频传播中,快播公司在主观上并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而只是根据视频热度提供加速服务。也就是说,缓存服务器介入传播何种内容的视频,不是快播公司主观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对他人传播行为的放任,对他人利用自己技术服务传播***视频的放任,对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介入到***视频传播行为之中的放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的放任。
同时,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面对深圳网监的行政处罚,在最初应付检查之后,信息安全组工作几乎停止,而且非但没有开展实质*的管理、阻止工作,还采取碎片化存储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风险。快播公司的张克东、伍某某、江某某等技术开发者均证实,2013年底以前的视频文件采用加密的完整存储方式。
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片断,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完整视频播放。
碎片化存储固然有效率较高的特点,但张克东等人供称:“2011年底,完美公司到其公司谈合作的时候,了解到公司文件存储的方式,提出这样的存储有法律风险,建议最好采用碎片化的存储方式。2013年年底,反盗版联盟说公司的视频文件有侵权的嫌疑,然后公安机关抱走了公司的几台服务器。
王欣要求服务器内缓存的视频全部采用碎片化存储的方式。2014年2月,快播公司的所有缓存服务器都采取了碎片化的存储方式”“做‘碎片化’就是要规避法律风险,怕被人告说公司盗版,还有就是规避***视频风险”这证明王欣对于快播网络传播***视频的事实不但明知,而且还着手采取逃避检查的技术措施,消极对待其监管责任,放任大量***视频经由其网络系统,特别是经由其缓存服务器任意传播。
王欣的这种意志实际上就是快播公司的意志,而快播公司事业部的管理者吴铭、张克东、刘文举就是这一意志的执行者和执行监督者。根据我国刑法,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足以表明其“放任”的间接故意,足以表明其放任的是正在发生或可能正在发生的危害后果。 [10: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