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过户不变更股权 法院驳回对争议标的执行异议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2003年至2013年杨某因做生意,陆续向屈某借现金共178万元用于周转,并于2013年10月31日向屈某出具借条。后杨某未按时还款,屈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屈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当日将杨某在66号船舶所占的20%的股权予以扣押。66号船舶登记法人为杨甲占股权40%,杨某占20%,中南煤炭洗选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占20%,史某占20%。

2013年7月,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肖某借款140万元,由中煤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杨某以66号船舶20%的股权提供反担保,并与中煤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了此转让行为。自2013年7月26日起,中煤对该船舶实施经营管理。2013年11月,因杨某未按时还款,肖某起诉,要求中煤和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法院调解后,由中煤代为清偿杨某在肖某处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50万元,杨某将66号船舶20%的股权转让给中煤。2014年1月13日,中煤在海事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得知杨某名下20%的股权已被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并扣押,无法办理变更登记。

2014年1月14日,中煤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杨某在66号船舶所占的20%的股权扣押。2014年3月5日,一审法院驳回中煤的诉讼保全异议申请,同日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屈某178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没有按时还款,屈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程序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2015年3月19日中煤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中煤与杨某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及股权变更登记,中煤于与杨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此时中煤并未取得杨某66号船舶20%的股权所有权。中煤代杨某清偿债务在2013年12月11日,而屈某于12月10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当日采取了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因中煤没有取得争议标的的物权,其与杨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且中煤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中煤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煤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中煤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中煤虽在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66号船舶20%的股权转让给中煤,但奉节县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0日采取保全措施时,中煤既没有支付该股权转让款,也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奉节法院对杨某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中煤对登记为杨某的66号船舶20%的股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一是要提高对财物的管理意识。凡是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的,当事人需及时到相关机关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对标的物及时过户到自己或亲友名下。二是要提高警惕不给骗子机会。现实中,一些人将已经抵押的财物多次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有的在圈钱或诈骗得手后跑路,造成债权人权益得不到追偿的恶*事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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