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好*男人想要发泄*欲时,他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就算是违法犯罪也在所不惜。以“包夜”为名,好*男子强行带走女子“包夜”犯强*罪,男子多次强迫与女子**,最终男子被判有期徒刑4年8个月。

以“包夜”为名,强行带走一女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还通过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近日,子洲县人民法院以强*罪判处男子王亮有期徒刑4年8个月。
2011年10月14日晚,王亮以450元价格以“包夜”为名将一女子张秀强行带到子洲县淮宁湾乡前清水沟村王鹏(已判刑)家中。当晚,王亮强行与张秀发生了*关系。次日早上,王亮不让张秀离开,后又通过威胁等手段与张秀发生了*关系。

2011年10月15日,女子张秀报案后,子洲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0日王亮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王亮被捕。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3日提起公诉,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经不公开审理认为,张秀虽系以“包夜”为名带来的妇女,但她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然而王亮采取威胁的方法,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张秀发生*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罪。鉴于王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以上判决。
男子强行带走女子“包夜”犯强*罪,纵使对方是出卖**的卖*小姐,但是强迫对方“包夜”发生多次*关系,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可恶的。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到惩罚,男子为他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