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逃逸外劳苏哈弟缺钱,持刀行抢商店,刺伤李姓店员,得手6罐价值新台币210元的啤酒后离去。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近日依携带凶器强盗罪,判处7年2个月徒刑确定。
判决书指出,民国104年11月21日凌晨,苏哈弟持一把约50公分的钢制刀械,进入新北市某便利商店。苏哈弟看店内只有李姓店员、有机可乘,先向李员佯称要购买啤酒,趁店员进入仓库拿酒时,尾随入内。
苏哈弟进入仓库后,旋即以左手掐住李姓店员的颈部,再以右手持刀作势挥砍,迫使他交出啤酒;这时,有客人进店,李姓店员大喊救命,苏哈弟用左手捂住李的嘴巴,阻止李呼救并挥刀伤人,导致店员有多处抓伤、左胸刀伤等伤害。
李员向法官指出,当时苏哈弟很激动,为安抚其情绪,便跟苏说“你要什么?我给你,你就自己离开?”但李员要拿酒给苏,苏却不要,双方僵持在那,后来听到有客人进来才大声求救。
警方获报后,循线在苗栗县将苏哈弟拘提到案,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判处7年2个月徒刑,但苏认为6罐啤酒售价210元,价值轻微,却被判如此重刑,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认为,苏哈弟使李姓店员心理受到相当程度之创伤,对社会治安也构成重大威胁,而按照印尼刑法规定,相同状况下,得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我国的法定刑期,本案并未违法或显然失当,因此驳回上诉。最高法院也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