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保护区投放外来有害物种 [热事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中时电子报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15 16:54:21  评论(/)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网上公布了《云南省生物多样*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禁止向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引入外来有害物种,同时禁止在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若违反,最高拟罚款50万元。《条例》的制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物多样*保护立法,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生物多样*保护工作。

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最高罚3000

《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禁止引入外来有害物种。其他区域确需引入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

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国家公园引入外来有害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生态影响,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引入外来物种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生态影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向自然水体放生外来有害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收集云南特有物种或将追究刑责

《条例》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物多样*保护对象或者在生物多样*保护区域内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利用研究的,应当依法向省级环境保护、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集、获取珍稀濒危保护物种、云南特有物种、栽培植物或饲养动物的野生型或近缘种及其衍生物,包括此类生物的变种、品种、菌株、杂交种或其他繁殖材料等。如若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或没收所收集、获取的生物实体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信息或资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10月13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法制办。

电子邮箱:287442661@qq.com

联系电话:0871-63620712(传真)

邮政编码:650021

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法制办

网站地址:www.zffz.yn.gov.cn

市民可登录省环保厅官网查询具体信息。

(记者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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