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二十年前婚外情生子,后来与陈姓外遇对象结婚、孩子跟着认祖归宗但仍随母姓,徐前年肺癌过世,他原配子女将土地、存款都登记在女儿名下,同父异母的弟弟提告主张拥有继承权。大老婆的女儿主张,同意对方认祖归宗,但分配好的遗产不应受影响。士林地院判决指出,徐、陈结婚后,两人的儿子就视为徐的婚生子,跟同父异母的兄姐同样享有继承权。
徐姓男子在一九九六年与外遇的陈姓女子生下一子,儿子从母姓,徐后来再婚娶陈妇。徐晚年因罹患肺癌,躺卧病禢时,由原配所生的一双子女聘请看护照料,前年十月间病逝,留下新竹县竹东镇两笔土地、三十八万存款和老旧的汽、摩托车。
去年陈姓么子提“生父死亡后之认领”诉讼,依我国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视为婚生子女,士院裁定陈与徐姓生父间亲子关系存在。他另外向法院指告,称父亲死后,存款被兄姐提领一空,土地都登记在姐姐名下,侵害他的继承权;并指兄姐是故意否认他的继承资格,要求对方负赔偿责任。
徐的女儿表示,同意同父异母的弟弟认祖归宗,但在法官裁定么弟与父亲是婚生子前,遗产就已经分配好了,依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效力,溯及于出生时。但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因此受影响”,主张么弟不能在认祖归宗后还来争早已分好的遗产,且在父亲生病、过世时,都未支付医疗、丧葬费用。
法官审理后判定,原配儿女协议分割遗产时,父亲与陈妇已结婚,么弟已被视为父亲的婚生子女,与同父异母的兄姐同样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