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员案确定 高公局须还远通450万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20 11:31:46  评论(/)

交通部台湾区国道高速公路局与远通电收缠讼的收费员转职案,一、二审判高公局败诉,须还远通新台币450万元。高公局提上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高院见解,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这起案件源起于民国102年,国道全面改采计程收费,高公局委托远通电收股份有限公司建置电子收费ETC,在合约中要求远通电收须协助安置收费员,但部分收费员不满远通电收没妥善转置。

高公局也以远通电收没如期完成员工转置,虽经通知改善仍逾期,开罚450万元违约金,并从委办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远通电收不服,打官司要求高公局返还,并强调已基于善意关怀,持续为收费员媒合工作,但高公局只以一名陈姓收费员没完成转职安置就认定违约不合理。

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协助安置是合约中重要事项,但没明订要提供每位收费员都感到满意的工作,为避免陷入僵局,只要远通电收提供确定工作机会,员工没主动争取就视同放弃,得以改发转职补偿金。

北院说,远通电收处理过程虽有部分没如期完成转职缺失,但已改善完成,高公局开罚不合理,判高公局须退还450万违约金。

高公局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到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远通电收对陈姓收费员寄发任用通知书,通知可领取转职补偿金,另提供远传电信门市业务员工作,但陈姓收费员回复勾选“不同意”接受,且自行删除变更志愿领取转职补偿金文字内容。

根据相关事证,法院认为,远通电收未违反投资计划书或收费员转置作业管理办法,高公局主张的450万元惩罚*违约金主张无从准许;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驳回高公局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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