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车辆酿事故 保险公司赔付可追偿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1:00:00  评论(/)

将小型轿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在超车时与对向摩托车相撞造成对方受伤负全责,后保险公司赔偿摩托车一方损失后诉至法院追偿。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洪某和无证驾驶人洪某某连带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7227元。

2014年10月29日,洪某驾驶轿车在綦江区石角镇石青路回伍小学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洪某承担全责,龙某不担责。

洪某与洪某某系父子关系,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轿车为洪某某所有,洪某、洪某某各持一把该车钥匙。该轿车在原告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龙某起诉洪某、洪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已判决,后经保险公司与龙某协商,保险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实际赔偿龙某87227元,但洪某及洪某某一直未偿还该款项,故于2016年7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87227元。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依法要求其偿还交通事故赔付款。对保险公司的合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对该案的判决,法官解释称,洪某某为涉案轿车实际所有人,明知洪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中一把车辆钥匙交给洪某,放任洪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客观上增大了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其客观上具有违法*,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实际赔偿龙某87227元后,洪某、洪某某应当连带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7227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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