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山国中老师萧晓玲,因控告前台北市长郝龙斌的“一纲一本”而失去教职,此案延宕3年,台北市教育局今终宣布,中山国中前萧晓玲教师的解聘案,教育局基于原处分不当,撤销原核准解聘函。
教育局指出,针对萧晓玲解聘案,监察院于2013年3月纠正市政府有违失责;今年7月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完成调查报告建议撤销解聘处分,会中并决议,全案调查报告及听证纪录移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据以签报市府同意撤销解聘处分。
教育局指出,本案经各级法院判决无违法处,故当时处理本案人员尚无违法处。教育局参酌监察院纠正调查报告、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员会听证调查报告,且经多次邀集法务局等相关机关召开会议研商,基于原处分不当确信予以撤销原核准前中山国中萧晓玲教师解聘案函文。
撤销原核准解聘函后,中山国中解聘处分因缺乏法定生效要件而自始无效,因该校目前已无音乐教师职缺,教育局局将另协调安置萧师复职。
教育局表示,中山国中处理过程有下列未尽周延处:
1、该校先予以记大过一次行政处分后,旋于2日后决议解聘萧师,惟一事不应该二罚; 2、该校未按所自行订定之“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调查小组”组织要点规定办理萧师解聘案; 3、该校原认定萧师属教学不力不适任态样,后来迳予认定萧师拒绝辅导容有疑义; 4、查当年自进入辅导期阶段至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间仅42日,其并未进入辅导期,而另以行为不检予以解聘,处理程序显未尽周延; 5、该校以几近相同的事实行为,先行判定萧师系属教学不力不适任态样,俟后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内容相仿,却成就不同不适任构成要件; 6、该校认为教评委员多次接获萧师之存证信函,导致校内教师人心惶惶,视开会为畏途等情,并列为不适任事实之一,惟检视存证信函内容后是否可迳此判断,有检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