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挨告诽谤逾追诉期 阿扁获不起诉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网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21 20:33:23  评论(/)

前总统陈水扁于民国88年参选总统时,曾由副总干事罗文嘉召开记者会,指控时任立委的邱创良涉彰银超贷案,邱创良认为名誉受损,因此怒告陈水扁与罗文嘉诽谤,全案因陈水扁当选而暂时签结,但本案于96年1月2日超过追诉时效,台北地检署21日将陈水扁及罗文嘉不起诉。

陈水扁第一次参选总统时,指控邱创良利用特权向彰银施压超贷,邱创良反批陈水扁与罗文嘉虚构事实,使当天晚报争相报道,还被刊登在“陈水扁总统竞选网站”,并下标“每个人都被国民党A了3万元”,因此怒告陈水扁以及罗文嘉诽谤。

后来因陈水扁当选总统获刑事豁免权,全案暂时签结,由于诽谤罪属最重本刑2年有期徒刑之罪,追诉权时效期间为5年,检方从1999年12月24日开始侦查,隔年陈水扁当选总统,获刑事豁免权而暂时签结。

台北地检署表示,依《刑法》83条规定,当停止时间达到追诉权时效的4分之1时,停止的原因将消灭,必须开始计算,因此本案追诉权于2007年1月2日已完成。但当时陈水扁仍是总统,应在其卸任后就将他不起诉,而北检直到今天才侦结,做出不起诉处分。

tags:不起诉   追诉   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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