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女士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开展创新套现业务,因在操作过程中被强制平仓,认为中信建投公司行为侵权并造成其重大损失,余女士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强制平仓前账户资产原状。前天,此案宣判,法院一审驳回了余女士的起诉。
余女士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开展创新套现业务,因在操作过程中被强制平仓,认为中信建投公司行为侵权并造成其重大损失
余女士诉称,2012年,她在中信建投公司开立了证券交易账户,进行过少量的融资融券业务。2015年5月,中信建投公司向她介绍了一种创新套现业务,余女士表示同意。同年6月2日至4日,中信建投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她的账户,通过操作5OETF、300ETF、深100ETF这三个股指期货交易种类,进行套现业务,共向她发放借款5940余万元。她利用这些款项进行证券交易。
余女士称,2015年6月30日,因股价大跌,中信建投公司在其账户不符合强制平仓的条件下,对其账户进行了强制平仓,扣除了账户内现金433万余元,同时还以最低价格将6只股票强行卖出。余女士认为,中信建投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侵权。
对此中信建投公司称,2012年9月21日,该公司与余女士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有效的仲裁条款。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余女士所称的“套现业务”实际上是融资融券的对冲融资策略,其中涉及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直接还券、信用买入、信用卖出、强制平仓等行为均属于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余女士诉称事项系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法院审理查明,余女士与中信建投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中约定了信用账户的管理、强制平仓、融资融券交易、违约责任,同时就争议解决事项专门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应依据约定提交仲裁裁决,驳回了余女士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