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某(以下简称原告)在就医过程中因病历上姓名被写成他人姓名,遂起诉北京市通州区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姓名权纠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将病历姓名变更为原告姓名,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2000元。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中,据原告诉称,原告自2015年6月19日在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处工作,从事操作工人工作。2016年2月2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原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造成左骨骨干骨折,当天晚些时间,原告被公司送到被告处医治。2016年3月2日,原告发现自己被被告认为是梁某。经过与被告协商,被告告知原告名字无法改变,必须要先办理出院手续,然后才能以原告自己的身份再办理入院手续。原告因在治疗中,无法行动,被迫同意了院方的做法。但由于被告以案外人梁某的名字于2016年2月29日办理入院手续,势必导致原告的工伤认定产生重大缺陷。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医疗实名制的规定,未经审慎核实,而以其他人名字办理入院手续并制作相关病历,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因与被告协商改名而不可得,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诉求。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