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餐券 省荷包也要顾权益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雅墨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25 12:23:40  评论(/)

旅展抢购大饭店廉价餐券,但是实际消费时却发生服务缩水、业者歇业,该怎么办呢?高市府消保官建议消费者刷卡付费较能保障权益。

高雄市某大饭店销售每本(10张)新台币3500元的餐券,平均每张比现场消费便宜约70元,不少民众在旅展抢购。

不过却有消费者投诉前往消费时,服务缩水。高市府消保官殷茂干说,如果现场提供的服务和行销内容有出入,可以向市府或消保官举证投诉,争取自身权益。

也有消费者投诉花大钱买了餐券,数月后要去消费却发现餐厅停业,消费者投诉无门。

殷茂干说,市府受理过民众投诉,结果发现以现金消费的消费者于争议衍生时,比较难举证;建议民众尽量以刷卡消费方式购买,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时,可以寻管道申请成为争议款项,追回应有的权益。

他指出,在争议发生时,消费者可以向“发卡银行”申诉,发卡银行会透过“收单银行”为消费者争取权益。

不过,消保法在去年修法公告施行后,已针对定型化契约订定应载明、不得载明部分做了规范;换句话说,餐券、住宿券或礼券的票面都应载明履约保证,不管是同业间联保、公会联保或是银行联保等,都是对票券的保障。

殷茂干指出,自从去年消保法修法后,业者多已落实规范,如果业者没有依规定于票券载明,经要求改正未改正者就要依法被裁罚新台币3万至30万元以下,如果业者未从,还会被加码裁罚。

有民众投诉,购买时是以“每客”为单位交易餐券,数月后,业者调涨售价;当消费者前往消费时,餐厅要收取涨价后的价差。殷茂干说,依规定业者应该负担价差,消费者无需再弥补差额,因为购买时是以“每客”为单,餐券非票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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