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作业时,雇员因电路短路不慎从木架上摔下受伤,该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雇主郑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判决其承担70%的责任,赔偿雇员陈某61289.83元。
2015年5月5日,陈某受郑某雇佣,为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洪崖洞的某门市进行装修刮墙。同月7日,陈某在施工时因为电路短路,屋内光线变暗,致使其失去重心从木架上摔下来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产生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21692元。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陈某左下肢损伤属X(10)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8000元。鉴定费1450.9元由陈某预交。
陈某认为,郑某安排陈某与两名木工同时工作,且由于 木工错搭电线造成电路短路。作为雇主郑某疏于对两个工种的统筹管理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将其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756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郑某之间虽无书面雇佣协议,但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郑某作为雇主是受益人,应对陈某的施工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
本案中,郑某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义务,故认定其在施工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房屋进行装修刮墙时不仅需考虑梯架作业因素,还应充分考虑其作业的周围环境因素,观察周围的情况,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未做好人身安全防护措施便在梯架作业,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认定郑某承担70%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