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救人溺亡 有意思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09-29 12:28:47  评论(/)

公司员工救人溺亡

江苏省宿迁市江淮水利集团公司为经常在野外作业的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一次野外作业过程中意外落水,另一名员工董海涛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两人不幸双双溺亡。保险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对救人者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追逐利润是其主要经营目的,故而在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时,是少少益善。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大可不必指责保险公司的冷血以及罔顾社会责任。

江苏省宿迁市江淮水利集团公司员工董海涛,关键时刻立即跳入水中施救落水的另一名员工,不幸溺亡,这是一种见义勇为之举,应该点赞,更应该予以物质帮扶和褒奖。令人欣慰的是,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0万元。

从法律角度讲,合同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利益是一种非主观意愿发生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董海涛下水营救工友溺水身亡,符合上述意外伤害构成要件。董海涛在下水营救工友时,对于自己溺水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是排斥的,并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溺水死亡后果是出乎其预料的,即不存在故意造成意外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混淆了董海涛有意识救人行为与有意识追求溺亡后果行为的概念,法院自然不支持保险公司的辩解。

江苏省沭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公正合理,这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保护。董海涛溺亡,属于一种意外伤害,故而应该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赔付,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司法为董海涛主持公道,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特别保护。同时,江苏省沭阳县法院的公正判决,还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匡扶。让英雄流血不流泪,让英雄无怨又无悔,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举,法院坚定的站在董海涛的一边,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也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匡扶。

应该说,此案对保险争议的解决、对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都有着很强的示范意义,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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