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资方或劳方都要注意,“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明天将上路,除了符合3大情况之下的劳工,且在劳工同意的情形之下,才能连续上班超过6天。
日前劳动部废除民国75年函释后,劳工回归劳动基准法第36条,为了让法令更加完善,劳动部9月10日发布劳动基准法第36条令释。
除了符合以下3种状况的劳工,并经过劳工同意才可连续上班超过6天,但最多不得超过12天。
一、年节、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屠宰业或承载旅客之运输业,为因应公众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劳工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劳工从事工作之地点具特殊*(如海上、高山或偏远地区等),其交通相当耗时,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劳工于国外、船舰、航空器、围场或电厂岁修执行职务,致有连续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劳动部说,雇主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依法开罚新台币2万至30万。10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