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男子与林姓女子订婚后一周反悔,后来他与另名女子结婚,提告要求林女返还聘礼及金饰;林女反诉要求陈赔偿损失。法官认定陈有错在先,判陈要付精神慰抚金等二十七万元并返还金饰、钻戒。
陈姓男子两年前认识林女,去年八月订婚后不到一周,陈就以两人对婚后生活费用分摊有歧见,要求解除婚约,但林女未同意。后来陈向林女说,已和另名女子同居一个多月,并已登记结婚;林女受此打击,决定取消婚约,寄出存证信函通知陈。
婚约取消后,双方因聘金、聘礼返还问题谈不拢,闹上法庭。陈要求林女返还订婚时的礼饼、牲礼、衣服开销,并退还五十八万元聘金及黄金项链、手环、钻戒、红宝石戒指。
林女表示,婚后协议分摊费用仅是生活事项,须双方沟通协调,与婚约无关;纵使她拒绝陈要求婚后双方每月各提一万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也不构成解除婚约重大事由。林女反诉要求陈给付结婚筹备费用及精神损失共六十三万元,并返还金饰、钻戒。
法官认为,陈虽曾表示要解除婚约,但林女未同意;夫妻间家庭生活费用负担,有法律可遵循及解决,不构成解除婚约的重大事由,认定陈的要求不合法。
判决指出,陈不合法解除婚约,又与他人结婚,林女并无过失,陈应赔偿林女准备婚礼的费用八万多元及精神损失二十万元,同时返还价值十四万元的金饰、钻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