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被控审案受贿,台中高分院依贪污、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9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将胡景彬等3人共同违背职务收受贿赂部分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
此外,胡景彬触犯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最高法院维持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见解,驳回上诉,处有期徒刑4年6月,并科罚金新台币450万元。
最高法院指出,会将胡景彬与其同居人黄月蟾等人,共同违背职务收受贿赂部分发回更审,是因为要重新认定他们的共同受贿事实;此外,因没收制度改变,需要区分胡与黄的个别犯罪,并分别宣告没收,但原审将2人连带没收,适用的法条有所违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