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施姓消毒员在巷弄喷除虫剂,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等,民众吸入从水沟盖飘散出的药剂后中毒。北院今天依业务过失伤害罪,判处施男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施姓消毒人员在民国103年10月间,于新北市新店区某巷弄内,执行喷洒除虫剂工作;当时一名林姓民众站在喷药现场附近,吸入从水沟盖飘散出的喷药烟雾后中毒,并发生鼻腔、喉咙干涩不适、双眼过敏*结膜炎等身体不适状况。
施男辩称,喷药过程时有看到林姓民众,并挥手示意请其离开,随后继续低头进行喷药工作,等他抬起头来后就没有看到林姓民众,自己没有业务过失伤害犯行。
承审法官认为,施男原应注意“病媒防治业管理办法”规定,于施作现场应设立明显告示及适当的黄*警戒带,按照公告时间、施工范围喷洒药剂,但施疏于注意,未于施工现场设立明显的施工告示,也没有注意风向及有无人员在场,贸然对水沟喷洒药剂,触犯业务过失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