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高峰乘坐公交被车门挤伤,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重庆某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赔偿周女士2789元。
2015年8月26日晚6点半,周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275路公交车,因车内拥挤,周女士站在靠近车门的地方,行驶中,司机开门时将周女士的左脚夹伤。事发后,周女士前往重庆西南医院就医,经诊断周女士为左内外踝关节软组织伤,水肿严重,共花费医疗费357元,医生建议全休一周。
周女士认为,公交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在多次与对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女士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187.14元。
公交公司庭审中辩称,公交公司在每一辆公交车上均有语音提示,请乘客不要靠近车门,周女士是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故公交公司不应承担全责,周女士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周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的客车,双方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周女士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本案中,周女士在乘坐客车的过程中受伤,虽然公交公司在公交车上装有提醒乘客不要靠近车门的语音提示,但周女士乘车时系下班晚高峰时间,车内拥挤,周女士靠近车门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公交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周女士受伤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系周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公交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周女士的损伤后果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