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不幸离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搁置近五年的案件该如何解决?近日,江津区法院妥善化解了这样一起不寻常的案件,向人民群众展示了该院执行不懈的坚定信念。
原告谭某与被告杨某(化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津区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津法民初字第34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谭某支付赔偿金28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杨某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原告谭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2年初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初,该院再次收到申请人谭某所提交的该案恢复执行材料,遂再次对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杨某在华夏银行有部分存款,该院及时进行网络冻结并采取了扣划措施,执行到位3700元。2016年4月,该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杨某的家中,但其家中仅有杨某的老母亲。执行人员对杨某的母亲任某进行了询问,并留下传票让其通知杨某于4月18日9时来院。随后执行人员又前往申请人谭某家中,得知谭某已经去世,执行人员遂对谭某的丈夫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约定的日子里,被执行人杨某虽未来院,但其母亲拄着拐杖来到该院,表示希望能代表儿子与对方协商。执行人员遂通知申请人的丈夫和儿子来院。考虑到是母亲代儿履行,且经济状况较差,申请方表示十分同情和理解,并承诺如该案执行到25000元后,将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及利息。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在被执行人的母亲如期将案款交到法院后,现申请人的继承人已从法院领回所有款项。
借此,法院也呼吁在外的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莫让父母担忧、早日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