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三中院对一名癫痫病患者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崖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宗祥、杜连芬经济损失84911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崖林1996年患癫痫病,经治疗好转后于2003年2月与被害人韦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长期不和。2009年左右,陈崖林癫痫病发作后,韦某离家到浙江宁波务工,期间偶尔回家。2015年7月,韦某回重庆市南川区装修新房。
2015年9月14日晚,陈崖林与韦某因房屋装修款发生争吵。2015年9月15日11时许,陈崖林与韦某因房屋装修款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韦某提出离婚,陈崖林不同意。在争吵过程中陈崖林被韦某激怒,便拿刀到韦某的寝室准备吓韦某,争执过程中陈崖林左手食指被刀划伤。随后,陈崖林用刀连捅韦某腹部等部位数刀。经法医鉴定,韦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及全身多处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陈崖林主动打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陈崖林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期间,陈崖林辩护人申请对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并提出被告人为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被害人在冲突中用言语刺激被告人,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组织合议庭法官和3名参审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独立发表意见,并一致认定被告人陈崖林杀害韦某事实成立,被害人韦某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上的过错,被告人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其根据对陈崖林的检查、对答交流,排除了陈崖林在案发时存在癫痫*精神障碍,作出陈崖林在案发时意识清楚,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存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陈崖林在案发时意识清楚,明知持刀捅人身体会造成受伤或者死人的后果,而持刀连续捅刺韦某数刀,在韦某阻止反抗的情况下仍没有停止捅刺,系故意杀人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韦某因婚姻财产纠纷提出离婚,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过错。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陈崖林有自首情节,自愿悔罪,依法对陈崖林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