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毕业的林姓男子与谢姓妻子谈离婚,用通讯软件传讯要谢妻找人签离婚协议书,事后他却提告妻子朋友没有确认他是否有离婚真意,离婚无效。谢妻提出当时对话纪录,证明沟通过程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但新北地院认定证人并无亲见或亲闻双方均有意愿,判决2人婚姻关系存在。
新北市林姓男子与谢姓女子2001年结婚,去年10月签下离婚协议书,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内容包括林需搬出去同住的房屋、迁出户籍,交还钥匙及门禁卡;但林未履行协议,今年7月更提出离婚无效诉讼。
林指出,离婚协议书上的张姓、黄姓证人没有向他确认是否有离婚意愿,他与妻子签署协议书或办理离婚时也不在场,与民法规定的要件不符。谢女反驳,林是法律研究所毕业、目前还是国立大学博士候选人,身为法律专业人士,离婚当时不提出质疑,9个月后才兴讼,只因不愿履行离婚协议,有违诚信。
谢女提出通讯软件对话纪录,佐证双方对离婚提出很多意见及修改协议内容,找证人签名是林的要求,朋友签名前林早已在协议书签名,证人均知悉林的离婚意愿明确。
法院传讯证人,张、黄称是谢姓女子拿离婚协议书给她们签,当时协议书上已有夫妻签名,均没有问过谢女丈夫确认,法官认定依林男背景确实可能明知离婚协议书的证人程序不符合法律要件仍办理登记,有违诚信;但证人程序确实不合法,协议书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