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重庆市酉阳县居民周某因交通肇事认罪,但否认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法院认定其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所要求的“如实供述罪行”条件。
2015年5月9日晚,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国道319线酉阳段时,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田碧仙撞倒,造成田碧仙当场死亡、车辆右前部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车逃离现场。民警经调查后于同年5月11日电话通知周某接受调查。周某从酉阳县毛坝乡到酉阳县城投案途中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田仙碧系颅脑损伤死亡。5月18日,经酉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申请复核。5月29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被告人周某已被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据法官介绍,被告人周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跑,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由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当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予以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遂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但当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周某为了能够适用缓刑,于是以否认交通肇事后“逃逸”来为自己创造条件,企图将法定刑降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殊不知枉费心机,适得其反,不但没有能够适用缓刑,连自首情节亦未能得到认定,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