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收到“未依规定行驶车道”与“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2张罚单,却毫无印象,向交通裁决处申诉又遭驳回,他不服提告,警察称“前年的事已想不起来”,新北地院审酌无其他证据证明林的违规行为属实,判决撤销罚单。
新北市林姓男子收到永和警分局开出2张罚单,指他前年9月1日傍晚骑车行经福和桥下,因“未依规定行驶车道”,遭警察拦查,却“拒绝停车接受稽查而逃逸”,警察依目视记忆查询车号、车主,对林开出罚单,但林男却对此事毫无印象。
林男先向分局申诉,又向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处申诉,遭到驳回后再向法院提告;林指出,他曾在永福桥下违规被警察开单,也配合缴纳罚款,但记忆中从来没有在福和桥下拒绝拦检、逃逸,要求撤销罚单。
交裁处认为,据警察当时举发通知单上记载,林男的车型厂牌、颜*等,均与警察目视记忆相符,并无误认可能;而且拒检拦查违规稍纵即逝,难以要求警察即时摄影取证,仅能依赖警察亲身目视所见,既然警察并无诬陷或误认等情事,即无法撤销罚单。
但法官审酌警察答辩本案发生在前年,已经想不起来,调阅当天派出所工作记录簿,对这起事件也没有任何纪录,加上没有任何搜证、路口监视器影像能佐证林的违规行为属实,判决撤销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