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一个月内,三次尾随私家车谎称受到车辆伤害要求赔偿,勒索现金共计6300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责令退赔被害人钱财,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陈某搭乘出租车尾随周某驾驶的宝马车至某小区车库后,谎称周某在驾车过程中碾压道路上的碎石,碎石溅起后砸伤自己,要求赔钱,若不赔偿便要殴打周某,从周某处勒索500元。
同日,陈某搭乘出租车尾随侯某的越野车至某公交车站,谎称侯某驾驶车辆时擦伤自己手臂,威胁侯某赔钱,从侯某处勒索1500元。
1月20日21时许,陈某搭乘出租车尾随屈某乘坐的保时捷越野车,待屈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某大厦下车后,谎称车辆行驶过程中碾压道路上碎石,碎石溅起砸伤自己,要求屈某赔钱,声称若不赔钱便要殴打屈某,从屈某处勒索现金4300元。
1月22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现金共计6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陈某因勒索被害人周某的财物被捉获到案后,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未被掌握的其勒索被害人侯某、屈某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