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申请彰化厂3座汽电共生燃煤炉的假处分案,今天先后审理M17、M22,M17被要求补齐资料再开庭,M22等候审核办理。
台化彰化厂3座汽电共生锅炉(M16、M17、M22)向彰化县政府申请操作许可证展延许可未获通过,遭要求停炉,台化公司提出假处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已审理M16,今天先后开庭审理M17、M22。
台化律师指出,台化公司向彰化县政府申请“展延”,但县府混淆“展延”、“异动”,每次审查意见都不同,最后驳回展延许可证的申请,台化被迫停炉后恐面临关厂,关厂后员工生计、下游厂商受影响。
彰化县政府律师表示,台化公司利用申请展延的机会行异动之实,台化厂所提的关厂损失、员工问题,都是自己的主张未有依据,非假处分应审核部分,目前3座汽电共生机组都已停机,无安全疑虑问题。
台化律师指出,目前停工损失每天约新台币3000万元,而且彰化厂1年营收达100亿元,日后若是证实县府违法,彰县恐无力支付台化损失。
彰化县政府律师指出,M22锅炉是3案申请中,唯一因法令修改需附上环评书的证照,而且M22还是备援机组,没有绝对的必要*。
台化主管出庭作证表示,M22并非备援,启动机组时通常需要2部或3部机组,是为配合政府节省能源政策才暂时停用。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审判长认为,M17案,台化、彰县府都未提供当初申请展延的文件、资料,无法看出台化究竟是申请展延或异动,要求补齐资料再开庭;M22锅炉的假处分案则是等候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