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岁的聂老太行走在公路上时被突然冲上前的一头小黄牛撞伤。日前,西畴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黄牛主人姚某被判赔偿聂老太残疾赔偿金等24899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姚某请人到家阉割其饲养的一头黄牛。牛阉割后因受惊沿文天公路向兴街方向奔跑,将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聂老太撞倒在地。聂某受伤后,先后被送至兴街郑保骨伤科医院、文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400.66元,其病情经文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为T1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其伤经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聂老太住院期间,姚某为聂老太支付医疗费、草药费8200.66元,并让儿媳石某护理聂老太至出院。因聂老太就伤残费用的赔偿与姚某未达成一致,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姚某饲养的黄牛在阉割后逃逸过程中致聂某受伤,姚某作为黄牛的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聂某各项损失。鉴于聂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姚某已支付,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样规定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任何动物,其本*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致人损害的危险。只要饲养动物伤人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管束,避免因动物伤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西畴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