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打石工人拆除隔间砖墙顺序错误,导致砖墙倒塌,压死陈姓清洁搬运工。陈男家属提告求偿。最高法院维持高院见解,判工程行负责人与郑男连带给付新台币160万元,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这起案件发生在民国102年3月间,孙姓工程行负责人派遣郑男,前往新北市某工地进行砖墙拆除作业,郑男拆除结构物时,本应由上至下逐次拆除,但他却在未实施任何支撑砖墙的措施下,自隔间砖墙的中间部位,由下而上拆除,导致砖墙倒塌。
陈姓男子受雇于另一间公司,到场进行清洁搬运工作,不幸被倒塌的砖墙重压,造成创伤*气血胸等伤害,引发出血*休克死亡。
陈男的颜姓妻子对孙女与郑男提告,请求连带赔偿,项目包括医疗、丧葬、法定扶养等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共310万5662元;陈男的儿女各求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孙女主张,愿意支付医疗费与丧葬费用,但颜女并非不能维持生活的人,并无受陈男扶养权利,而且当陈65岁退休后,应由陈的儿女扶养,陈在此事件中也有所过失;此外,求偿金额应先扣除国家支付的犯罪被害补偿金119万3756元、朱姓工地现场负责人赔偿的100万元、承揽工程公司给付的10万元以及陈男雇主所给的6万7006元。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认为,陈男的妻小请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与精神抚慰金有其正当*,而颜女所提法定扶养费131万1906元,考量颜任职于某纺织类公司,年收入24万元,另有房屋、土地等财产,无从认定她有不能维持生活的情况,颜也未能举证这部分的真实*,此部分请求无理由,采信孙女的辩词。
高院表示,颜女请求孙女与颜男的连带给付金额,应扣除已领到的犯罪被害补偿金59万3756元,与朱男的40万元赔偿金,金额加减下,2名被告应给付80万元给颜;陈男的2名儿女部分,应扣除已受领的30万元犯罪被害补偿金及朱男的60万元,2名被告应分别给付给他们40万元。最高法院维持高等法院见解,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