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环保局今天表示,台化公司彰化厂汽电共生锅炉因逾期未完成补正程序,厂内锅炉依法停止运转,与“彰化县公私场所使用高污染特*燃料自治条例”无关。
彰化县政府环境保护局表示,有媒体报道,台化厂关厂主因为彰化县政府订定“彰化县公私场所使用高污染特*燃料自治条例”,因调高空气污染防治标准,造成台化汽电设备目前污染排放量不符合新法规。
彰化县环保局澄清,台化汽电共生制程操作许可证届期未完成补正,与“彰化县公私场所使用高污染特*燃料自治条例”无关;此条例仍待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审查核定,尚未公告施行,与环保局驳回展延许可无关。
环保局指出,台化公司所提出实际已使用燃料的证明文件,与原许可条件不符,却又不愿意同时申请异动,且展延申请文件所载操作条件,也与原许可条件不符,环保局因此无法展延许可。
环保局指出,台化公司民国88年在环境影响说明书所承诺的“使用生煤成分之要求”,不论依环境影响评估法,或许可证管理办法,都对台化公司有拘束力,且环保局今年8月25日函询环保署,环保署也认定台化公司应依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确切执行。
环保局表示,台化公司17年后若对内容有不同意见,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的规定程序,申请主管机关核准才能变更,且变更后仍应依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异动,才能使用品质标准较低的生煤,否则可罚款、停工。
环保局强调,审查过程依法行政,也尊重台化公司依法采取的行政救济程序,同时呼吁台化公司应尽速依法提出汽电共生制程或一般锅炉操作许可证申请,以维护台化员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