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侵占公司9万余元房屋中介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4月,被告人陈某受聘于重庆某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自己作为该公司海棠晓月门店、阳光华庭门店店长的职务便利,对本应上交公司的居间中介费,采取截留不上交的方式,侵占公司8笔房屋中介费共计92410元。后于2014年2月24日退还公司3000元。
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陈某归还公司8941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