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10月18日电(仲欣王鹏程肖承辉)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10月18日,新沂警方对外公布,当地一村民在河沟逮捕64只癞蛤蟆被巡逻民警抓获。目前,该村民朱某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取保候审,所捕获癞蛤蟆已经被及时放生。
朱某现年25岁,是新沂市棋盘镇双新村村民。今年10月10日深夜21时许,朱某手提网兜,在山水大道杨庄干渠河沟里“奋战”数小时,捉了64只癞蛤蟆。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其生长发育过程中蜕下的角质衣膜蟾蜕被当做中药材,所以,朱某打算逮几只卖到黑市上换钱。没想到,他提着网兜刚上公路,就被巡逻的民警抓获,64只癞蛤蟆被及时放生。朱某因非法狩猎省级保护动物、“三有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50只,属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朱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据棋盘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在禁猎区狩猎野生动物涉嫌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属于“情节严重”。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不论猎获数量多少,警方均可立案。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办案民警称,朱某非法猎捕64只癞蛤蟆,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取保候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