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英雄人物名誉权益的典型案例,表示将严惩侮辱、丑化英雄人物形象等行为。发布会主要通报了五个案例,涉及“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
有人说,“欲亡其国,先灭其史”
最高法此番亮剑,公道君(ID:bjrbplb)要由衷地点个赞。正如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所言: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牺牲是一个强大国家和优秀民族不可缺少的血*根脉,崇尚英雄则是一个民族崛起必须拥有的价值取向与自强情怀。以法治的方式为英雄的名誉权护航,是我们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以后谁再敢不负责任随意诽谤英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非常明白。
山因脊而雄,屋因梁而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有不少人热衷所谓“再发现”、“再思考”、“再评价”,打着学术的幌子,批着考证的外衣,用一些七拼八凑的资料讲一些颠覆历史的话。在他们的语境下,雷锋是“自拍狂魔”、邱少云“违背生理学”、张思德“是烧鸦片时窑塌致死”,如此不负责任的解构,颠覆英雄形象,更瓦解着民族精神,消解着爱国主义的价值。
有人说,“欲亡其国,先灭其史”,这些人之所以敢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是为了毁坏英雄的精神丰碑,摧毁国人的信仰支柱。而这种歪风邪气背后,是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
或出于险恶用心,或为了赚取眼球,他们鼠标轻轻一点、随便按下发送,就能收获巨大的转发量和关注度。而由于相关法治的空白与滞后,违法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很多人愈发有恃无恐、肆无忌惮起来。再加之,很多人的法治观念缺失,总以为随意辱骂、诽谤别人是言论自由,是自己的基本权利,别人无权干涉。
但是,权利是有边界的,自由总有限度。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任何公民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都不得损害别人权利。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一句网络语来说就是,你有诽谤我的自由,我也有起诉你的权利,一句话法庭上见。
网络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这也是这几起案例给人的一大启示。很长一段时间内,网络上不同意见之间互相攻击,语言暴力司空见惯,被攻击者因取证难、立案难而艰于维权,结果是骂战升级、口水不断。如今,把言论之争纳入法律轨道,法庭立案并审理网络名誉侵权案件,这就是在改变网络无序和混乱状态,让互联网逐渐纳入法治轨道。
前段时间,有人假冒王健林的名义发文章,王健林索赔1000万,被告吓得瑟瑟发抖删帖道歉。同样,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烈士是为保家卫国而牺牲的英雄。若有人再敢对英雄不敬,我们就应该果断将其告上法庭。
道理是给明白人讲的,对颠倒是非的人,给他们讲再多的民族英雄价值的道理也没用。所以,就是要用法治的刚*让他们明白,诋毁英烈的言论,法理不容!抹黑亵渎英雄者,必付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