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5日讯,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引发的一起纠纷案近日引发关注,原被告双方均各持己见,产生很大争议。而此类购房继承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究竟这类房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已故配偶的子女又能否以此继承争议房产?
男子持母亲遗嘱却被亲人告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王先生没想到自己年近六十了,还被弟弟、妹妹告到法院。王先生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他排行老二,上面还有一个哥哥。父亲王老先生早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母亲去年刚刚去世。“母亲在生前写了一份遗嘱,将她自己居住的房屋留给了我。母亲去世后,办理完全部丧事后,我就向大哥和小妹小弟出示了这份遗嘱。他们看后都没表示意见,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这件事就一直搁下了。可没料到一周前我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等到法院拿到起诉书,才知到自己被弟弟、妹妹给告了,他们要求继承我母亲留下的房屋。”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张海霞律师求助。
接手案件后,张律师详细询问相关案情。王老先生15年前因病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他的老伴去年去世前曾自书遗嘱一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留给二儿子王先生继承。这套房屋是10年前购买的,并取得了产权。最早该房屋是王老先生单位公房,他在世时由他承租,在他去世后,改由他的老伴承租。后来单位房改,要求个人购买,就由王老先生的老伴购买,后取得产权。“不过,我母亲购买时使用了她自己和我父亲两个人的工龄,一共交纳了8万元左右的购房款,都是由我母亲交付的。我父亲去世后,没有进行遗产继承分割。但他是因病去世的,家里的积蓄基本都用光了,他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产,”王先生说。
张海霞律师立刻制定诉讼方案,并列举了应予调查取证的证据,而首当其冲要拿到的是一份关键证据,即王先生母亲交房款的票据。王老先生生前是一家国字头大单位的职工,但好不容易找到对口的部门,这主管部门的领导却直接拒绝张律师调查,声称他们的房屋档案不对外。张律师呈上盖有法院公章的调函,并耐心解释请求配合。领导终于安排人员带着张律师去查询档案。等了几天后,张律师终于拿到了王先生母亲的交费收据。
从前期调查了解到情况分析,张律师认为王先生母亲所立遗嘱应当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因为王先生的母亲生前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做出合理处分。遗嘱所处分的房产也属于他母亲个人名下的财产。首先,这套房产是王先生母亲在她老伴去世5年后取得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属于王先生母亲的个人财产。其次,因购房时王老先生已去世,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该房屋也不属于其遗产。
不过,王先生的弟弟、妹妹则有不同看法。开庭时,他们的代理人提出:“该房屋是王老先生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不是他老伴的个人财产,所以,王老先生的老伴个人订立遗嘱,将这套房屋处分给了王先生一个人,该遗嘱无效。这套房屋使用的是老两口的共同工龄,王老先生去世后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使用了老两口的共同存款,所以该房屋属于老两口的共有财产。”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张律师立刻当庭反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始于结婚登记,终于双方办理离婚或者一方或双方死亡。而王老先生的妻子取得诉争房屋,是在王老先生去世5年之后,此时已经不具备老两口取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前提条件了,因此该房屋不应视为老两口的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关键词是‘死亡时’,也就是指公民去世前取得的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才能够成为其合法遗产被其继承人依法继承。但本案中,王老先生去世5年后,他的老伴才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而他在世期间,该房屋还是公房,老两口尚未取得所有权,王老先生生前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他去世后,该房屋也就不能成为其遗产。所以,不能认定该房产中有王老先生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