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陈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20时许,刘某未经人行天桥横过马路,与陈某相撞,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受伤当日,刘某被送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5天。2016年1月,刘某起诉来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等各类费用。经北碚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6年6月作出判决,陈某需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51981元。双方均未上诉,该案于2016年7月16日生效。陈某拒不履行该案判决,故刘某于2016年8月5日向北碚法院申请强制申请。
收到该案后,承办人及时与申请人取得了联系,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夫妻正经营着一家酒庄,收入可观。于是,立即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多张银行卡都有余额,但仍无法偿还本案全部案款。随后,承办人在依法冻结现有存款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几日后,被执行人收到执行文书后,委托妻子找到承办人,要求支付全部案款,并请求法院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出来。原来,被执行人夫妻经营着一家生意不错的酒庄,法院将其全部银行账户冻结以后,严重影响了其生意的资金来往,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也在其生意伙伴中散播,致使其压力很大。鉴于此,被执行人虽然身在看守所,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后,第一时间委托其妻子来法院将全部案款支付给申请人。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