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员工为自己的担保行为“买单”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重庆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5-11-30 10:00:00  评论(/)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9月27日,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磊法官走进鸳鸯街道白璐社区,给当地居民送去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让人们明白了即使担保人没有使用担保款项,也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仍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次庭审达到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增强了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被告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1700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0日偿还。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5年1月31日,尚欠本金500万元。彼时,公司正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为了帮助公司渡过难关,重拾经营希望,该公司员工廖某自愿为公司的该笔欠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缓解公司财务危机。2015年2月、4月,借款公司在偿还借款200万元后,终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重整期间,公司的全部债权暂停清偿。原告为了实现自己权利,起诉要求廖某代为偿还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7万余元。

被告廖某答辩,钱是公司借的,自己没有使用过该笔借款,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仅仅是出于帮助公司的目的才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原告应向实际借款的公司索要欠款。

针对廖某的答辩,原告认为,虽然廖某并非实际借款人,但其作为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有义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为履行,这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并且借款人现处于破产重整期,债权将来是否能够完全实现还有赖于借款人的重整效果。自己作为债权人,既可以选择向借款人追讨欠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清偿。

审理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仔细核实了各自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被告廖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有代借款人清偿欠款的义务。此外,债权人未在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担保人可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同时,考虑到廖某系自愿无偿为原告提供担保,作为一名普通职员,其也无力一次*偿付全部欠款,法官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支付欠款及利息。

庭后,旁听的一百多名群众议论纷纷,对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规定感到新奇。为解答居民疑惑,刘磊法官耐心的向旁听居民解释,本案被告廖某作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当借款人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时,原告既可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也可只起诉担保人清偿债务,担保人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利再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担保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债权人的安全感,但对担保人而言,却是一种负担。

最后,刘磊法官提醒大家要谨慎对待担保问题,在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前,要仔细审查被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同时尽可能让借款人反过来再为自己提供担保,以确保将来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追偿的条件和空间。

tags:买单   员工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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