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活络台湾影视产业,NCC今天审议通过电视节目置入*行销及冠名赞助的相关办法,未来将规定电视业者在每日晚间8时至10时间,播送非本国自制节目,不得接受冠名赞助。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今天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电视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及“广播节目广告区隔与置入*行销及赞助管理办法”,将在一周左右正式对外发布。
NCC说明,这次修正的内容朝“齐一管制”、“删除实务操作疑义”及“振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之方向订定。
在“齐一管制”方面,考量“广电法”及“卫广法”针对置入*行销之规范内容不一致,因此透过该办法将管制齐一化,包括无线广播事业、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电视事业均不得于新闻节目及儿童节目为置入*行销及接受冠名赞助。另外,节目播送前后,应明显揭露置入者或赞助者讯息,如有违反,均适用节目与广告区隔的相关规定及罚则。
在“删除实务操作疑义”方面,将取消旧有暂行规范,包括对置入商品、商标或服务之时间不得超过每一节目播送总时间5%、置入画面不得超过荧幕25%、呈现识别标识之总时间不得超过节目长度5%、每次呈现识别标识之时间不得超过5秒钟等限制。规定大幅放宽,使节目表现更能发挥创意。
在“振兴我国影视产业发展”方面,为让本国自制节目能有更多活水挹注,提升节目品质,该办法规定电视事业于每日“黄金时段”晚间8时至10时,播送非本国自制节目,不得接受冠名赞助,盼导引相关资金投入本国节目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