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北港迎妈祖绕境活动,许姓、吴姓信徒施放冲天炮、烟火迎驾,却因烟火倾倒而斜射,把欲参拜妈祖的徐姓大学生右眼炸失明。徐诉请赔偿,一审判赔208万,二审认为非故意伤害,抚慰金由100万减为80万,共应赔偿188万。
许、吴被控2013年4月间北港迎马祖绕境活动时,在北港镇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前燃放冲天炮、烟火,但烟火与冲天炮飞向徐,造成徐的右眼角膜破裂、右眼玻璃体出血、无水晶体症及虹膜分离,因伤重失明。
两人涉及过失伤害致人重伤,遭判处6月,可易科罚金确定。徐附带请求民事赔偿500万元,一审判赔208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00万元。但许、吴以精神抚慰金过高,提上诉,请求酌减金额。
法官认为,盒装升空类烟火是危险*物品,燃放后无法精准控制飞行方向,可能会任意冲飞而伤到他人。
当时妈祖绕境出巡,围观信徒多,若欲施放,应选择较为空旷、少人的地点,却在神轿必经的路上施放,并因烟火倾斜而射到徐,明显有过失。
但因非故意伤害,右眼失明致劳动力减损20%,精神抚慰金赔偿80万元较为适宜,全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