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裁定税务局在一宗有关双倍印花税退税案中胜诉,毋须向购入一个大单位再出售两个细单位的业主,退还约27万元税款,并兼得讼费。
案中业主,在2013年当局实施双倍印花税政策后,以730万元购入马湾珀丽湾一个大单位,半年内以808万元出售青衣翠怡花园两个细单位后,向税务局申请退还约27万元税款被拒,业主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获胜诉,税务局要退还税款,但税局不服上诉。上诉庭的判词指,法例规定换楼人士要在购入单位后六个月内出售原物业,才可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案中的争议是原物业是否只限一个,法例的定义,英文用“another”,中文用“另一”,清楚显示原物业限于一个,因此法例原意是一换一,卖出两个物业换一个物业,无可能获印花税豁免,裁定税务局上诉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