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利伪造材料骗取他国签证 造假者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北京法院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01 11:25:11  评论(/)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起以牟利为目的,伪造申请材料,骗取他国签证的刑事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人张某(化名)被认定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系持有他国居民身份的华人,并担任我国国内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然而,其华人与法人代表的身份却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2014年底到2015年初间,张某先后在河北省、天津市等地,利用其了解申请他国签证所需材料及面签流程等优势,宣传自己可为欲前往他国之中国公民办理签证。后张某成功招揽到了欲往他国非法打工的中国公民杜某等人。为使得签证得以顺利办理,张某为杜某等人制造了虚假身份,且为使这一身份更具有可靠*,张某又伪造了杜某等人的个人简历、在职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在所需虚假材料均已齐全后,张某召集杜某等人开始了强化班式的培训,不仅让杜某等人不断熟悉自己的“新”身份,更言传身教,告知并训练杜某等人的面签技巧。

后张某带领着经过全方面培训的杜某等人前往他国大使馆,进行该国签证的一般面签流程,然而,面签过程中,杜某等人虚假的申请材料被使馆工作人员发现,杜某等人随即被当场扣押,而作为同一根绳上蚂蚱的被告人张某也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未遂),遂维持一审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加驱逐出境的判决结果。

三中院法官提示大家,办理护照、签证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合法,这不仅是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维护,也是位于境外的我国公民能更好地受到我国外交保护的前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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