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彰化厂3座汽电共生燃煤炉(M16、M17、M22)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案,法官经审理后,今天驳回台化公司3件假处分声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庭长林秋华指出,台化公司主张许可证未获展延许可,将造成彰化厂员工失业、营运接单受重大冲击、停机致生公安危害等,皆为“可能”的损害或危险,而台化公司并未提出“具体”证据及证明。
林秋华表示,纵使台化公司彰化厂未获展延许可,导致汽电共生设备停止运作而无法产生电力与蒸汽,但电力仍可购电使用。
此外,蒸汽也可购买燃电加热器、小型蒸汽锅炉、氮气或其他燃料等替代继续生产,并不会导致台化公司彰化厂应变不及被迫关厂停工,所以自无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因此驳回台化公司3件假处分声请。
位于彰化市的台化彰化厂内M16、M17、M22汽电共生锅炉操作许可证9月29日到期,台化向彰县府申请“展延”许可证,因环境影响评估不符、应申请“异动”等因素,往来退件34次,3座锅炉停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