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新订一系列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罪行,包括加入针对精神缺损人士照顾者,例如院舍负责人或负责照顾受害人的员工,滥用受害人的信任,进行涉及*的行为,不论是否得到受害人同意,都属于犯罪。
法改会成员张达明指,早前康桥之家的案件,涉及证据的问题,受害人无能力作供,不论条例建议如何改变,很多情况下都难以有足够证据。他指,现行法例下,针对弱智人士的保护,要达至非法*交才触犯法例,受害人无法作供下,要证明非法*交有困难;但在委员会的建议下,院舍负责人或照顾者,跟弱智人士进行任何涉及*的行为,包括*触摸都属于犯法,即使受害人未能作供,只要有证供证明事件牵涉*触摸,都能够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