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厂燃煤锅炉许可证遭县府撤销,经向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案,经审理后认为台化未“具体”提出造成员工失业、营运受重创与公安危害等证据裁定驳回;台化表示,早在意料中,虽遗憾却也表示尊重,将研议是否再提抗告。
日前台化彰化厂燃煤锅炉许可证遭县府撤销案,曾引发多起台化员工大规模抗议,导致警民流血冲突事件,因台化主张燃煤许可证未获展延,将造成厂区大批员工失业、营运受到重大冲击,断然停机后导致公安危害等,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定暂救济”维持营运假处分案,全案经开庭审理后,院方认为台化公司并没有提出“具体”证据与证明,更何况电力可向台电购电,蒸汽也可购买燃电加热器与小型蒸汽锅炉,使用其他替代燃料继续生产,并不会导致台化立即被迫关厂,因此裁定驳回声请假处分案;台化对此判决表示,早在意料之中,虽感遗憾,但也只能尊重院方裁定,将会和律师研议是否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台化公司彰化厂汽电共生设备M16、M17、M22声请假处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1月1日上午裁定驳回,彰化县环保局强调县府是依法行政,台化公司对于许可证到期后的法律效果是可预见的,并有其他因应方式减少损害。
环保局长江培根指出,台化许可证到9月28日到期,应办理异动而不办理异动,仍然坚持要办理展延,其许可证被县政府驳回本来就属于可以预期的事件,所以台化在许可证届期之前,就应该采取相关因应作为,来避免因为没有许可证所受到的损害,这是属于可以预期、可以因应的事项,后续如有营运需求,台化也可以自行购买电力,或是设置比较小的锅炉,或有其他的方式来因应,减少损害。
县府法制处长黄耀南表示,有关台化案诉愿案,县府已经准备了充分完整的答辩,并于近期送到环保署的诉愿委员会审议,大约3-5个月期间,如果环保署认为台化的诉愿无理由将会予以驳回,驳回以后,台化如不服诉愿决定,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