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姓老翁亡故后,分居的妻子整理遗物时赫然发现他的日记提及和李姓女看护“办事二个多小时,好高兴…”蒋妻提告求偿,李女辩称不知蒋有配偶,但法官根据蒋家挂有全家福照片等迹证判断李女应该知情,判她陪蒋妻三十万元,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蒋翁2005年与教职退休的妻子分居,李女在2011年一到四月及隔年三到八月担任蒋的看护。蒋在2014年死亡后,妻子从他的日记发现,李女应该曾和丈夫发生*关系,侵害她的配偶权,让她精神深受痛苦,提告要求李女赔偿精神慰抚金一百万。
李女辩称,蒋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她以为蒋是丧偶或离婚,直到蒋妻提告,才知蒋只是和妻子分居。况且分居后蒋妻未过问蒋的生活,婚姻生活早有破绽,容忍蒋交女友也应负过失责任。
李女还说,2011年受雇照顾蒋翁期间,曾遭蒋“毛手毛脚”、“强暴”而离职,隔年三月又主动打电话给蒋,回去再当看护。法官认为,李女小蒋翁二十多岁,若遭强暴,应无主动联系之理。
判决指出,蒋的住处摆设全家人合照,李女应知道蒋是有配偶的人,加上蒋生前又在日记里记载,“她经不起我的要求*”、“明天要回桃园,元宵节才要回高雄,故上午就办事二个多小时,好高兴。”认定李女曾经与蒋通*,判赔三十万元。
另外,蒋妻也控告李女妨害家庭,但李女坚称只有爱抚及**,高雄地检署认定没有“*器接合”的证据,处分李女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