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明确:紧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并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上海“好人法”实施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
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
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简称AED)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每年心脏*猝死发病人数超过54万,位居全球各国之首。然而,国外发达国家院外心肺复苏成功率在7-10%左右,而中国仅为1%。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认为,《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心脏*猝死急救成功率。目前上海红十字系统已在轨道交通站、浦东国际机场、购物中心、写字楼、养老机构、体育场等地设置AED共计575台,同时对设置单位进行AED操作培训达5223人次,2016年累计开展AED操作培训达3万余人。(央广周洪)
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