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法院依法打击拒执罪,近期被告人冉某因强占房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冉某与任某某因离婚分割财产产生纠纷,经丰都法院一审,市三中法院二审,最终判决任某某获得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中路住房一套及1号门面。但被告人冉某一直强占该门面不愿搬离,致使任某某不能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2年9月,任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冉某等人返还上述门面房并赔偿损失。后丰都法院判决,冉某在判决发生效力后15日内搬出上述门面房,将该门面房交予任某某所有,并支付租金2400元。冉某不服判决上诉,2013年5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冉某未将上述门面房交予任某某。2013年6月,任某某向丰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经丰都法院多次执行,冉某均不配合,和其父母居住在上述门面房内拒不迁出,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冉某认罪悔罪,于2016年8月30日将所占门面房内物品搬出,并将该门面房交予任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冉某认罪及悔罪表现好,并主动腾出房屋,将门面房交予任某某,即已履行生效判决,且所在居委证实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