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当街被捅 凶手行凶后离开时不慌不忙 [法制先锋]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好玩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03 14:06:46  评论(/)

导读:据目击者称,捅人者为一名男*,30多岁、穿黑*皮夹克,行凶后离开时不慌不忙。中午1点左右,事发地附近拉起警戒线。知情人士透露,刑警和法医已经赶到医院。据称,该女大学生身上有十几处刀伤。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

2日上午11点左右,山东泰安一名女大学生在泰城大润发商场门前的人行横道被捅伤。

据目击者称,捅人者为一名男*,30多岁、穿黑*皮夹克,行凶后离开时不慌不忙。中午1点左右,事发地附近拉起警戒线。知情人士透露,刑警和法医已经赶到医院。据称,该女大学生身上有十几处刀伤。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妇女或者**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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