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刘诉称,其与被告小赵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屋定金50万元,后小赵因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出售涉诉房屋。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内容,属于根本违约,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168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额损失4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2016年11月7日14时,顺义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小刘诉称,其与被告小赵于2016年7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屋定金50万元,后小赵因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由拒绝出售涉诉房屋。原告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现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所达成的合同内容,属于根本违约,侵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168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差额损失4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
2016年11月7日14时,顺义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