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无效 [法制]

法律法规网 作者:dations
来源 来源: 新华网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16-11-07 08:58:14  评论(/)

河南省内乡县村民吴某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1月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赔他人42万余元,吴某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商的吴某个人账户不时有较大钱额进账,但案件终结吴某败诉之际,其个人账户里的钱却不见了,之后再没现金往来。此外,吴某家中有价值不菲的实物,却不履行法律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耐心释法明理,吴某当做耳旁风,干脆避而不见,法院两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奏效,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审理中,法官耐心调解,吴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乡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吴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27日终审刑事裁定书送达时,吴某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深知再无诉讼程序可走,也再无“躲猫猫”等规避执行方法可用,才主动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吴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17.5万元。

图①:法官向吴某送达二审裁定书。

图②:法官再次主持调解。

图③:吴某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

图④:法官转交给申请执行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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