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弥兴法庭法官冒雨赶往离县城20多公里的弥兴镇司法所,顾不上吃下午饭和休息,就忙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某、刘某某夫妇起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经过耐心释理释法、做原告、被告双方思想工作,终于在夜幕降临、华灯初上时调解达成协议,明确了两被告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法官不辞辛劳为了一件普通的家事纠纷案件尽心尽力的一言一行在原、被告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促使案件成功调解,也感动了参与旁听的干部群众。
原告黄某某、刘某某夫妇系姚安县弥兴镇某村委会村民共生育二子二女,四个子女均已成家,长子黄某甲、次子黄某乙在家务农。1988年6月,在原告夫妇主持下分家,原告夫妇与次子黄某乙共同生活。1995年,原告夫妇单独生活。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夫妇因赡养纠纷先后两次向弥兴镇官庄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次是双方未达成协议,第二次是其中一方不愿调解,2016年6月,原告黄某某、刘某某夫妇将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情况后,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最终原告黄某某、刘某某夫妇与被告黄某甲、黄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某某由被告黄某甲(长子)赡养,原告刘某某由被告黄某乙(次子)赡养,原告黄某某、刘某某夫妇单独居住生活;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乙分别在每年度给付黄某某、刘某某大米100公斤、生活费1800元,并分别负责给付黄某某、刘某某扣除新农合报销外的住院医疗费。
该案列为“阳光司法”巡回案件审理。庭审前承办法官仔细阅卷了解赡养纠纷相关情况,做好了就地开庭审理及邀请司法所干部、村委会干部群众旁听案件和配合做原、被告双方思想工作的各项准备,当天又冒雨赶往当事人所在的镇司法所准时开庭审理,为案件审理中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工作基础,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深入实际,便民利民,为民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片赤诚之心。
(作者单位:姚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杨帆